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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
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穗价[2004]20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价(2004)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广州市包干制、酬金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广州市组合制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
  二、标价牌的式样见附件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下载,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标价牌要独立置放于显眼处,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三、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也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标示方式可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第七条办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手册等方式向业主公示。
  五、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深入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市物价局拟在第四季度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大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对目前使用的《物业管理收费标价牌》标示内容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价牌要重新制作。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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