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分工合作,充分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部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和国庆55周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了解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要落实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制度,及时组织一些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还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在整治火灾隐患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0月20日前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一并报送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排查整治第四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察验收小组对各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察验收,并将督察验收情况通报全市,各地领导小组也要相应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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