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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6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上报的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县(市)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指定一负责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提请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可结合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地实际,上述五个工作步骤可以互相穿插进行,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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