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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宣传发动(9月22日—27日)
  市政府办公厅就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告,周知民众;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召开由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组织举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班,对本地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复查的人员和专项治理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培训,要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组织开展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8日—10月19日)
  列入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内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市已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可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可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下发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格式附后)一式叁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各一份。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0日—11月5日)各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私房出租户、“六小”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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