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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11)建筑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12)民办学校校舍与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共用建筑,且存在“厂、店、校、住”现象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5)非法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场所),应当予以取缔;
  (6)非法经营、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予以取缔;
  (7)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取缔;
  (8)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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