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8、市房管局:负责对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9、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0、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1、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2、市旅游局: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3、市教育局: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4、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5、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同时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城镇燃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6、市建设局:负责对城镇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17、市公安局: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以及“六小”场所、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三、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计);
(2)舞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9)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