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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
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法[2004]16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第一点作如下补充说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凡是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在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公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停止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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