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
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法[2004]16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第一点作如下补充说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凡是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在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公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停止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