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派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负责抽取专家的机构出具书面函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特殊的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批准可直接确定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