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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失效]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九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论证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细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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