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1、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3、询价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四)询价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询价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2、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还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抽查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当事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