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实施,并按本规程确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权;有关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按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依本规程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