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货物类项目,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的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二)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
(三)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 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供应商库的设立机构进行用库登记;
(二)由供应商库设立机构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库中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抽取供应商数量的三倍以上;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供应商库。
第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有书面的函件说明。
第十六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应当填写“确定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并由现场监督人员、抽取人员签名确认,以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发出后,因故出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补充供应商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