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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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