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的重点是对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梳理,自我评估的重点是对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取得的实际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二)清理和自我评估的方式
1、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以各单位自查自清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应结合清理同步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在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结束后,于2005年2月底前向市人事局送交书面清理和自我评估情况报告、所填写的《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和《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处理意见表》(附后)等相关材料。
2、在各有关单位自查自清的基础上,由市人事局对各有关单位送交的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全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理和自我评估的范围及处理形式
1、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范围是建国以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可在适应入世要求和贯彻《
行政许可法》所进行的清理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凡未向社会正式公布废止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有效或已失去效用的)都属本次清理范围。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范围即为各单位自我评估的范围。
2、各单位在对人才政策法规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结合自我评估,对现行有效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意见,填写《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和《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处理意见表》(附后),并同时附送文件;对已失去效用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明确废止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填写《北京市人才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附后)。
三、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和完善工作安排
(一)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工作安排
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各有关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调查,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等社会服务对象,针对本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社会评估。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本市现有人才政策法规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各有关单位反馈社会评估意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