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署清理、
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通知
(京人才发[2004]5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
开展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评估、完善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意见》,促进首都人才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才发[2004]2号)要求,现就落实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部署安排:
一、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限
将清理、评估、完善现有人才政策法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于2005年底前完成。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5年2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阶段。由各单位对其制定实施的人才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并同步开展自我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自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阶段。由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情况,组织开展社会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反馈人才政策法规的社会评估情况。
(三)自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底,为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完善阶段。各有关单位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自我评估及社会评估情况反馈,提出整合、修改和提升立法层次等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推进现有人才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人才政策法规的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安排
此次清理、评估的人才政策法规是指由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与人才工作、人才事业发展有关的各类人才政策法规。包括涉及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评价、激励、保障及配置等方面的人才政策法规。
(一)清理和自我评估的原则及重点
1、组织开展人才政策法规清理和自我评估工作,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谁制定出台或组织实施的人才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就由谁负责清理和开展自我评估。对于联合发文的文件,明确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在征求相关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