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其他
4.5.1 纳税评估的所属时间可以是纳税人当期的申报纳税情况,也可以是纳税人历史时期的申报纳税情况。
从纳税评估对象作为任务被下达开始,到评估实施岗作出评估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分管局长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由市局直接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其评估周期的延长由市局审批。
4.5.2 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纳税评估工作纳入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年度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确定。
4.5.3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可按照本办法及各税种纳税评估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考核管理,使纳税评估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有序。
4.5.4 本办法施行前制订的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4.5.5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5 相关文件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6 相关记录
6.1 《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
6.2 《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
6.3 《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
6.4 《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
6.5 《纳税评估结论书》
6.6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一)》
6.7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二)》
6.8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移送清册》
附件:一、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略)
二、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
三、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略)
四、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略)
五、纳税评估结论书
六、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一)
七、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二)
八、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移送清册
附件二:
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