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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2.5 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征管漏洞,提出改进问题的建议和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4.2.5.1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季后15日内进行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形成评估工作报告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对特定税种和税收专项检查前按本办法4.1.4款组织的纳税评估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区)局还应根据市局对应业务处室和稽查局的要求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4.2.5.2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每半年应对所管理的税种评估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特定税种评估工作报告,于每年7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送征收管理处。
  4.3 评估复核
  4.3.1 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复核工作,促进和提高全市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4.3.2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成立评估复核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对本级纳税评估复核工作。复核对象包括:
  (一)涉及当期评估重点、热点问题的评估对象;
  (二)评估重点税源企业;
  (三)税负异常但评析无问题的评估对象。
  4.3.3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复核工作应每季度举行一次,复核面不低于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的5%,且每个税务管理责任区每年至少复核一户。
  复核方式由各分局、县(区)局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但必须有书面记录。
  4.4 信息管理
  4.4.1 纳税评估的资料依据主要是各类纳税申报资料及反映企业经济状况的信息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4.4.2 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应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提供,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非财务数据信息可通过税收管理员收集。
  4.4.3 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做好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信息的增值利用。根据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及相关业务处室反馈的评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评估全市税收征管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并适时发布。
  4.4.4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做好本级纳税评估工作信息的增值利用。做好纳税评估与登记、征收、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税收管理事项及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管理建议。
  4.4.5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按评估环节做好纳税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底稿文书、原始审核资料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等,要按照市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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