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评估对象的确定
4.1.1 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年初确定年度纳税评估工作要点,连同有关评估工作要求送市局征收管理处,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统一协调布置。
评估计划原则上按季度下达,市局征收管理处汇总各业务处室的评估计划后于季度开始后10天内下达市局各分局、县(区)局执行。
4.1.2 对上级机关布置的时间较紧临时性、专项性评估工作任务,市局各业务处室可以直接下达布置,但需将评估计划送征收管理处备案。
4.1.3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评估管理岗应根据市局下达的纳税评估计划,依据一定的指标参数和行业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为纳税评估工作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
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安排,可以直接确定市局各分局、县(区)局的具体评估对象。
4.1.4 对纳税人实施各类税收专项检查前,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由市局稽查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名单,报经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统一下达市局各分局、县(区)局执行。
4.1.5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对市局直接下达和本级筛选确定的具体评估对象实行期中管理。评估管理岗应按进度拟定当期评估计划,报经分管科长、局长批准后,制作并下达《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确保本级纳税评估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4.1.6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对由市局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应报经市局征收管理处批准。
4.2 评估程序
4.2.1 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核分析、稽核确认、评定处理和成果分析等四个环节。
4.2.2 审核分析是评估实施岗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进一步评析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并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4.2.3 稽核确认是评估实施岗在审核评析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4.2.3.1 评估实施岗在稽核确认过程中,应下发《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见附件二),根据稽核确认情况,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见附件三)。
上述纳税评估工作记录应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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