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市局各分局税收评估科、县(区)局综合业务科设置评估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和综合性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工作。
评估管理岗的职责包括:
(a)确定本级纳税评估对象,对市局下达和本级筛选的评估对象进行管理;
(b)按进度拟定当期纳税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并进行跟踪管理;
(c)负责对纳税评估有问题户的评定处理,作出评估结论,按程序报送稽查案源;
(d)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避税疑点的评估,并作出疑点分析,根据《关联企业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及相关要求,完成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
(e)负责对已实施评估对象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复核小组意见开展复核工作;
(f)负责各税种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与信息维护工作;
(g)负责对辖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总体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h)负责进行专题项目的评估分析,反映有关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异常情况;
(i)负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征纳、发票管理及税务管理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和上报工作;
(j)负责评估统计报表、典型案例、评估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
(k)负责其它纳税评估管理工作。
3.5 市局各分局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设置评估实施岗,负责本部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评估实施岗原则上由对应税务管理责任区的税收管理员担任。
评估实施岗的职责包括:
(a)负责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分析、约谈举证、数据提取、组织企业自查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b)负责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拟定纳税评估评定处理建议,并对纳税评估无问题户作出评定处理;
(c)负责纳税评估结果的执行;
(d)负责相关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
(e)负责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f)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3.6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按“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合理分配本单位的评估管理职责。
基层工作量大、评估任务重的分局、县(区)局可在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设置评估实施岗,负责对重(难)点对象的纳税评估实施工作。
3.7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成立纳税评估复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纳税评估复核工作。
纳税评估复核小组成员由各分局、县(区)局分管局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4 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