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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155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 适用范围
  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
  (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
  (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 工作职责
  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3.3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应税种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制度的制定,组织地区、行业经济税收负担情况的测算,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进行业务指导及开展相应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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