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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各类型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按照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测定的某一时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与重置价格的差额。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重置指导价格,以“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和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承担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测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评估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三)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按规定提交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评估报告应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经评估机构盖章方可有效。
  第九条 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向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二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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