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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
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肉品市场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拓宽生猪采购渠道,杜绝私宰源头。根据大流通、大市场的要求,允许本市所有生猪养殖场、个人散户所饲养的生猪及市外非疫区的生猪经检疫及“瘦肉精”检测合格后进入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宰杀。“瘦肉精”检测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如发现“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对同批次生猪依法予以销毁。市生猪直控基地故意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喂养生猪的,依法取消其基地资格。
  2、凡是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流通,但应当及时在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法处理。
  3、建立肉品批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凡具备批发能力的经营者,均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肉品批发企业并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肉品批发企业如被发现违规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或“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牲畜产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惩处。
  4、对经营肉品的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肉品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严把肉品进场关。集贸市场业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应与零售商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和病死肉的相关合约,督促零售商守法经营。一旦发现零售商在市场内非法贩卖私宰肉或病死肉的,市场业主应及时按合约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取消其在本市场的经营权。对业主未承担管理责任,放任经营户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私宰肉或病死肉屡禁不止的,由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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