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粤价[2004]26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9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二、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直接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不再另行组织教育收费检查。
三、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
四、各类学校及有关部门须在10月9日前将自查材料及《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分别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部门间要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检查重点。对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乱收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要通过媒体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专项检查效果。
六、在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有关大众媒体上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收集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