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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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