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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
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京国土出[2004]209号)


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
  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我市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土地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北京市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均属于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已在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注册或经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推荐已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各机构的土地估价人员,及虽未注册但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和人员。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的要求,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具体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土地估价的营业范围;是否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是否在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了注册登记;是否建立了内部技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估价报告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奖惩等制度。
  (二)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规定,在人员、财务(含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行了彻底脱钩,并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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