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4]13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当前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施工图审查结果不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改为备案管理,审查合格的直接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采用全省统一格式(附件1)。
二、根据建设部要求及《管理办法》对审查机构认定条件的规定,我省将于12 月31日前完成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目前已到期需更换的证书,延用至2004年12月31日)。请通知本市现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于11月30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处。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待现有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结束后再行受理。
三、按照《管理办法》两类(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达其标准的按相应类别认定。审查人员数量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相应类别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暂定类别,暂定期一年,一年后仍不能达标,则重新认定资格。审查人员数量达不到二类机构标准要求人数80%以上的,请你们统筹研究,可采取调整、充实、撤、并等办法解决。
四、根据建设部要求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请你们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对所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提出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理数量并于11月底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