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7日)废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4]64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4]55号)及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及受理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
一、 凡符合《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二条和第
四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尽快按《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请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二、 企业准备齐全申请材料、评价机构出具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报告后,须先将所有材料送到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产品、是否属于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产品、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北京市化工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北京市化工行业布局、企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在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核实的基础上,申办企业按属地原则将所有材料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同时,对企业近3年来的事故情况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