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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是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重点之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建立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认真贯彻建市[2004]137号文件精神,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新的拖欠。
  二、未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地区,在今年年底前可选择一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以及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完善投标担保。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已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地区,如深圳市,要对照建市[2004]137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充分保障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不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担保,共同推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从明年1月1日起,对发生违反建市[2004]137号文件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在总结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可进一步在其他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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