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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2004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履行法定职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属各部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将本厅实施的司法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时限、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等公示于众。
  第三条 司法行政许可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数量;
  (四)办理程序;
  (五)办理时限;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承办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进行公示;
  (四)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五)通过本厅网站发布;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厅属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在公示之前须本厅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厅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应当符合美观整洁,方便观看、查询和长期置放的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厅办公室统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由厅办公室派专人进行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厅属各有关部门应在该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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