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
元洪投资区若干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04]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若干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若干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招商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尽快上规模,结合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项目落地,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对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地价,现已是储备地的,每亩自3万元至4.2万元不等。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82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美元或8200万元人民币,折合比下同)以上项目,每亩地价3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每亩地价3.5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每亩地价4.2万元。所有项目均由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建设办免费代办土地证变更手续、缴纳相关变更税费,并负责配备水电设施至项目用地主干道或次干道边缘。
第二条 为避免出现“圈而不用”的问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各项目业主应于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3至6个月内落地动建厂房,并在顺延6至9个月内建成投产,否则按有关规定收回该项目出让地,或按新地价由征用方补交时段地价差价。
第三条 工业标准厂房(含土地、水电路配套费用和相关税费)按成本价出售,并由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建设办负责免费代办“两权证”手续和缴纳相关办证税费,并配备水电设施至厂房边界。
第四条 工业标准厂房出租价格为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5元,第二年开始按每年15%递增率计算出租价,五年内最高出租价为每平方米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