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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学生入学后转(退)学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期(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按比例折算退费。
  3、所有退费均不得收取手续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城市440-670元、农村340-390元;小学每生每年城市300-380元、农村240-300元。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全市平均基本标准,除由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拨款解决,2004年达到基本标准的下限,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分年度达到上限标准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实现。已超过市定标准上限的区县,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城市80-310元、农村50-100元;小学每生每年城市50-130元、农村40-100元。
  达不到市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下限的区县,2004年要力争达到。已经达到或超过市定标准上限的区县,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应逐年有所增加。
  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
  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淄政发(2003)182号),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结合省、市“慈心一日捐”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继续落实学杂费减免规定,减免比例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学校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
  四、其他事项
  (一)学校在收费时应针对不同收费项目分别开具收据。“一费制”中杂费的收取,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缴款书”,“一费制”中的课本、作业本费的收取,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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