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全省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
(一)实施范围
我市境内由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包含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不纳入“一费制”范围。
(二)收费标准
1、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无专人看管自行车,未取得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颁发的《淄博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上机费收费资格证》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取得电教教材代收费资格的学校,要扣减相应收费。其中自行车管理费按每生每学期10元扣减,其他收费按省扣减标准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标准: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实行公寓化(主要指房间带卫生间)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为200元,其他收费标准按城区学校每生每学期70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50元。以上费用含水电费。
3、借读费标准:凡跨省、跨地区、跨区县流动人员的子女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在我市异地借读的初中生和小学生,借读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交纳借读费的不再交纳杂费;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一费制”标准执行,不再收取借读费。
4、上述收费按学期收取。
5、中考招生费标准:报名费每生7元,考试科目考务费每生每门课3元,按规定需要加试体育的每生加收5元。
6、除以上所列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班费等其他费用。
7、确因学生需要,面向学生提供经营性商品和服务的,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和使用,其价格须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退费规定
1、学生入学前转(退)学的,退还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