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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教财[2004]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物价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优质普通高中,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扩大招生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

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优质普通高中,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扩大招生收费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社会资金是指学校利用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银行贷款、社会力量投资、企业投资、法人或公民个人投资等。
  三、根据公办高中办学体制和办资金来源的不同,我省公办高中分为一般公办高中和引资扩建公办高中。一般公办高中是指办学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中;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是指在现有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和公办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以原有的教育资源为母体,引进社会资金扩建教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其引资新增的教育资源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的公办高中。
  四、一般公办高中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办高中收费政策。
  五、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教育资源分为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和引资新增的教育资源两部分。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高中计划生;引资扩建新增的教育资源招收的学生为扩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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