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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减轻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税费合理、征管并重、分类列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全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重新核定。现将全省统一的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收项目和标准
  (一)各地要按照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执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收项目和标准,依法征收各种税费。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征增值税,农民自宰自食的自养猪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收项目和标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发文明确。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防疫费每头次1.8元;如同时接种两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加收0.9元。具体收费额度按实际接种疫苗数量据实结算,由生猪养殖户承担。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并拨付专款的强制性防疫项目(口蹄疫、猪瘟)不得收取疫苗费。
  2、检疫检验费每头10元,其中,活畜产地检疫(生猪出栏前)每头3元,由养殖户或经营者承担;屠宰检疫(生猪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每头7元,由生猪经营者承担。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并征收,其中县(市、区)城关及以上城区每头猪征收18元,乡镇及乡镇以下交易市场每头猪征收15元,上述费用由生猪经营者承担。
  4、污水排污费。存栏规模大于500头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向流入外界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收取排污费。收费标准按出栏销售的生猪据实计算,每头2元。对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存栏规模小于500头的生猪养殖场,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问题,区别情况确定:凡用城市自来水,水费中含有污水处理费的,不收排污费;自备水源的加工企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测算并制定标准,另行报省政府核定。在此之前,各地环保部门暂不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征收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应分别列入生猪养殖成本和生猪屠宰加工成本,不得另向生猪经营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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