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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

  (三)对少数费用大的慢性疾病,参保职工带齐近半年的门诊病历、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到市劳动保障局(澄海、潮阳、潮南区职工送该区劳动保障局,下同)申请并填报《鉴定表》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认定。医疗专家认定时,要求职工到指定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参保职工应按要求办理。
  (四)建立定期复审制度。患特殊门诊疾病的职工自鉴定之月起,每二年应重新复查、认定一次,认定程序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时间及限额
  申报特殊门诊医疗待遇的职工,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符合条件的,从定点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少数费用大的慢性疾病患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之月起,可以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每半年(1-6月或7-12月)为一个周期。首次申报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职工,从病情鉴定或认定之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本周期内的费用限额和剔除基数。
  本通知公布前,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职工,本次经认定仍然符合条件的,从8月1日起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汕府[2004]117号文的规定报销,其报销限额按6个月计算;经认定未符合条件的,从8月1日起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参保职工今年8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处理。
  四、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除下列情形外,特殊门诊疾病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规定的特殊病种有关的基本医疗费用。
  (一)常住异地或异地定居的职工在本人约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购药的;
  (二)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居住地的社区康复诊所、慢性病防治站就医购药的;
  (三)器官移植、心脏瓣膜置换等术后需继续治疗,但因定点医院未开展相关的检查治疗,必须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的;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没有病人所需的抗排斥药品,必须到非定点医院或非定点药店购买的;
  (四)符合特殊门诊规定的职工因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经批准前往非定点医院门诊作检查、治疗的。
  五、争议的处理
  参保职工对医院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重新鉴定;对市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六、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参保职工将定点医院初审通过的《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送各区劳动保障局汇总后,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送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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