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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

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
(汕劳社[2004]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特殊门诊费用报销管理,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门诊疾病范围
  参保职工患如下疾病且病情达到鉴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一)恶性肿瘤;
  (二)糖尿病;
  (三)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四)肾功能衰竭;
  (五)肾脏、骨髓移植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六)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精神分裂症;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十)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一)尿崩症;
  (十二)少数费用大疾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以上疾病鉴定标准见附件一。
  二、认定办法
  (一)定点医院病情初步鉴定的程序。申报特殊门诊的职工持相关病种的既往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近期有关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或医院要求的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二)医保办申请病情鉴定,填写《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下称《鉴定表》)。指定医院应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病情鉴定意见,并经医院审核后加盖医院医疗鉴定专用章。
  异地定居和常住异地职工可在当地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申请鉴定,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在县城以下地方的,可到当地二级综合医院申请鉴定。异地定居和常住异地职工也可在我市指定医院申请鉴定。
  (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的程序。市劳动保障局每隔二个月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特殊门诊疾病的职工进行认定。用人单位逢双月的1-6日将《鉴定表》、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送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市劳动保障局于当月的20日前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7月带《鉴定表》和半年的完整门诊病历、处方副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清单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市劳动保障局将符合特殊门诊条件的职工名册于每年6、12月底前送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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