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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经贸委技装处 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企业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关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技术开发和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的项目;
  3.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
  4.有一定规模,为企业服务的行业信息化网站;
  5.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6.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7.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企业信息化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9.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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