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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6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0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的建设,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为行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项目等。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填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资料1份报送省经贸委。省属企业须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
  四、2004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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