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城市房屋拆迁3年以上;
3、近3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15万平方米以上;
4、上年度完成房屋拆迁5万平方米以上;
5、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3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人以上;
6、拆迁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7、近3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100%,合同履约率100%;
8、具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9、近3年所承担的拆迁项目未发生过被拆迁人群体上访事件。
(二)二级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从事城市房屋拆迁2年以上;
3、近2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5万平方米以上;
4、上年度完成房屋拆迁3万平方米以上;
5、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人以上;
6、拆迁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7、近2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90%,合同履约率100%;
8、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9、近2年所承担的拆迁项目未发生过被拆迁人群体上访事件。
(三)三级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2、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人以上;
3、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企业资格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
(六)拆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合同、资格证书;
(七)拆迁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
同。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拆迁企业的资格审批。
申请核定房屋拆迁资格的企业,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所在地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