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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企业,应当在2004年11月1日前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与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的企业,其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中委托的项目有效。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企业(以下简称拆迁企业)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拆迁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得出资设立拆迁企业,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在拆迁企业任职。
  第五条 拆迁企业的名称应当使用:×××(注册地)×××(字号)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组织形式)。
  第六条 拆迁企业按其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资格等级。
  各资格等级拆迁企业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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