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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4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参建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行定期(每二年一次)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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