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六)事故现场图片、音像资料。
第十二条 重伤以下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或四级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连续两起以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