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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4]4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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