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4]4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依据《
安全生产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