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联络的方式方法,各部门、岗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三)质量安全事故通告和报告的方式、程序、时限和内容;
(四)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设施与设备、救援医院等应急救援资源及时到位的措施;
(五)质量安全事故危险程度评价程序;
(六)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七)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程序;
(八)质量安全事故恢复程序;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与修订。
应急救援预案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预案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责令该预案编制部门进行修订或重新制订。
第九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织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条 省级预案可调动全省建设系统的应急资源;市级预案可调动本市范围的应急资源;县级预案可调动本县的应急资源;企业预案调动本企业的应急资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第十一条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立即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事故或事故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施工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十三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抢救经过;事故原因;施工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