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
(五)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工作;
(六)对各市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建立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
(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设区市、县(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设区市、县(市)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三)调动设区市、县(市)应急救援资源,指导、协调本工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四)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
(五)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工作;
(六)考察并确定应急救援医疗单位;
(七)根据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参与社会救援。
(八)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建档、监控工作,制定企业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救援、医疗救护、运输、治安等救援队伍;
(三)配备必要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演习,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技能;
(六)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
(七)开展职工岗位自救、互救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熟悉应急救援的任务和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方法和技能;
(八)根据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参与社会救援。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