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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4]4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调动和利用应急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发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
  (二)拟定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三)指导、协调本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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