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安监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称安监员)。安监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证》上岗。安监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监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理工程师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五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认真,廉洁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安监机构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八条 安监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证》。
安监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第九条 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安监员业绩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不称职的安监员应调离安全监督岗位。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
(二)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