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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4)4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安监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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