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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按照企业提供的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和存粮仓廒报表,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逐仓核查,符合标准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 储存与轮换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进行检验,保证质量良好。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粮食储备规范,任意存放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合理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定价、自行操作、自负盈亏、自主择机轮换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原粮每年至少轮换1次,成品粮每年轮换4次以上,确保市级储备粮常储常新,轮换发生的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条 承储企业实行存储粮轮换时,必须及时将轮入和轮出粮食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出入库时间报市粮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设置不同轮换规模的架空期限,即:轮换市级储备粮占总量30%以内,架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换占总量30-50%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轮换占总量50-70%的,架空期不得超过1个月;轮换总量100%的,实行先进后出轮换。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市级储备粮有动用调度权。根据不同情况,市级储备粮动用采用不同方法。当用于救灾时,实行政府采购;当市场粮价出现波动时,由企业根据市政府指令,组织市场粮食供应,供应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对以成本价或微利销售,主动平抑市场粮价的承储企业实行奖励;当粮食市场供求进入特急状态时,对市级储备粮销售实行价格干预。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主管部门据此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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