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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停止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4]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市场化储备、商品化运作、规范化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行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储备粮的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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